武某于2012年6月9日进入甲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以武某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嗣后,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温费。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武某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支付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认为武某要求支付高温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未予支持。后武某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费津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在甲物业公司辖下的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属于从事室外露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安排武某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高温费,最终二审法院仲裁在时效范围内,依法改判甲公司支付武某高温费1000元。
【点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外,《办法》还作出相应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以更好地为劳动者提供高温作业期间的劳动保护。根据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目前我市夏季高温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沈莉菁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