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房屋出售给高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10万元,中介费为买卖双方各承担1%。后在过户时发现陆某某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高某遂决定不再购买涉案房屋,并同陆某某解除了合同。之后,某中介公司向陆某某催讨中介费未果,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陆某某支付中介费1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中介公司疏于审查房屋权利状况,在合同签订前未能将房屋被查封的重要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中介服务中存在瑕疵,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有一定过错,遂依法判决被告陆某某支付原告中介费5500元。
法官点评:虽然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视中介成功,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居间方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进行审慎审查,并向委托人如实披露及报告的法定义务。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虽已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但其作为房屋买卖专业中介机构,疏于审查房屋权利状况,在合同签订前未能将房屋被查封的重要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也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提醒和专业意见,对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也有一定过错。考虑到中介公司为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而支出的劳务及必要费用,且出卖人出售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自身也存在过错,遂判决出卖人支付50%的中介费用。 (朱二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