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微信群与朋友圈已作为便捷群际沟通交流的工具。因“出言”不慎而导致“祸从口出”的名誉权纠纷也已是屡见不鲜。日前,太仓法院即巧妙化解了一起在微信群内“胡言乱语”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为同一公司职工。今年4月初,卢某在公司工作群内发表了“防火、防灾、防黄某”的言论并引发其他同事的回复、评论。黄某认为卢某此举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了贬损,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将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因此,黄某一纸诉状将卢某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卢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书面道歉信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有着明确的标准。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如构成名誉侵权,轻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重则可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而且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发言”。在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后,卢某主动联系黄某,通过微信群向其诚挚道歉。翌日,黄某即联系法院,感谢法官秉承公平正义之心,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并表示已与卢某达成和解,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在社交活动信息化时代,但凡有些“负面新闻”都会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让其“坏事传千里”,进而使个人名誉侵权范围扩大化。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上述权利的前行使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以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为界限,并在不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前提下,以合理、合法方式表达观点,不能违背客观事实地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实。因此,微信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尊法守法的公民均应当规范好个人言行举止,切莫将微信群和朋友圈当作“自留地”一般“畅所欲言”。 (胡浩 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