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质”造再攀高峰又获三个省质量奖探索行政执法手段在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应用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提醒关爱弱势女性
第1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7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0

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提醒关爱弱势女性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2020年6月7日,王芸报警称其女儿小芳(被鉴定人,女,18岁)被人强奸。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鉴定人小芳与蒋勇(男,35岁)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开始至今,被鉴定人小芳与袁东明(男,26岁)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被鉴定人小芳存在“智能异常”情况,某市公安局提出对小芳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本所受理该案件后,对警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小芳进行全面的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小芳的智能确实较同龄人偏低,主要表现有学习费力、成绩较差,语言理解能力差、仅能进行简单交流,对穿衣增减及搭配没有概念、个人卫生只能简单自理等,不能独立生活。同时,经检查发现小芳对两性知识认识比较肤浅,不能理解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去年年底,被鉴定人小芳与蒋勇通过手机上“TT语音”相识,并添加微信好友,在首次见面中,在蒋勇带其玩耍及买小吃食后“喜欢”上蒋勇,从而对蒋勇提出的要求“没有反抗”。而与袁东明发生关系则是因为“袁东明是我的好朋友,我们经常在一起玩”。韦氏智力测验:总智商59分,提示轻度智力缺损。综合分析,本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具了“被鉴定人小芳罹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定义和刑罚有明确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本质是违背女性的意愿,而患有精神障碍的女性则是一个特殊的客体,由于其大脑认知功能障碍,辨别是非的能力受到损害,和或意志行为能力削弱或缺乏,在其遭到不法侵害时,不能做出相应的反抗行为,甚至主动要求发生性行为。为了保护精神障碍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通知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目前公安机关在处理受害人为精神病患者的性侵犯案件中,以受害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为准绳,来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解答》中的强奸罪。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评定性自我防卫能力需包括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医学标准:被鉴定人是否符合ICD-10或CCMD-3的某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法学标准:即性受害时的精神状态,对性行为的实质性理解能力,和或对性本能冲动的自我控制能力。在鉴定工作中将性自我防卫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即“无”、“部分(或削弱)”和“完全”。上述案件中,被鉴定人小芳被评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则蒋勇和袁东明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标准。

    近年来,本所受理的智力发育不良的女性及未成年女性(即弱势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多,仅2019年就有20余件。其中,有的是熟人作案,如继父、邻居、亲戚等,主要采用诱惑、哄骗等方式;有的是陌生人侵犯,主要采用诱惑、威胁强迫等方式。那么,该如何预防这种不幸的发生呢?首先要对孩子多些关怀和启蒙性教育,普及正确的性知识,要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身体哪些部位不能让别人碰;教育她们不能单独与除家人以外的男性在一起,不能单独与人去偏僻的地方,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对于智能发育不良的孩子,应进行家庭保护及社区保护,让周围的人了解孩子的情况,共同防止孩子单独外出及与陌生男性单独接触。同时父母要多关心她们的生活,对于和异性的接触重点注意,以不同的方式了解接触的内容,对有不良企图的异性加以防范。最后,在孩子遭受性侵害及其它不法伤害时,父母要正确的面对,疏导孩子的心理,及时报警和就医检查,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让弱势女性远离性侵害,让犯罪得到严惩,需要国家、社区和家庭的共同努力。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为苏州大市范围内唯一一家具有评定“性自我防卫能力”资质的专业机构,始终秉持“严谨求实,科学公正”的理念,用专业知识维护弱势女性的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本文涉及对象均为化名)

(杨宝吉)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