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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10

“电子钱包”是怎样沦为别人“提款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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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没带现金?微信付款呗,转账、面对面、扫码,都行。随着种类繁多的移动快捷支付方式不断融入人们的生活,在消费转账日益方便的同时,一些安全隐患也渐渐暴露。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多起利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移动支付工具实施盗窃的新型案件。
    承办法官通过梳理这些案件总结出,与传统盗窃犯罪相比,此类犯罪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中同事、好友等熟人居多,而熟人更容易骗取被害者信任,从而获取使用被害者手机的机会;二是受害者在财产被转移后往往几天或更久才发现被盗,在这段时间内,财产受到威胁,犯罪的隐蔽性较强。
    刘某今年还不满20岁,初中刚毕业就来苏州打工,在一家工厂里认识了性格豪爽的张某,俩人平时很谈得来,工作之余也常常在一起玩。2016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刷微信时接到短信,说自己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钱被转出5000余元,一头雾水的他连忙打电话到银行查询。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张某的微信绑定了两张银行卡,两张卡里的钱被分多次转走,涉及金额逾万元。直到此刻,他还没有反应过来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报警后经民警调查,发现他的朋友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张某这才回忆起自己曾多次把手机借给刘某,没想到沦为了好友的“提款机”。
    原来早在去年年初,张某与刘某一起吃饭时操作自己的支付宝未刻意回避刘某。刘某看到了张某的支付密码,并偷偷记了下来。到了2月份的一个周末,俩人一起在刘某的暂住地玩游戏,期间刘某借用张某手机,趁其不注意打开微信,通过转账功能把里面的2000元转到自己微信里。没想到事情过了快一个月,张某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钱已经不翼而飞。胆大的刘某便又一次把贼手伸向了好友的“隐形钱包”。从3月初到8月东窗事发,刘某又先后两次用同样的手段转移了万余元。
    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将所盗款项全数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子设备登陆被害人网络支付平台账户,通过输入网络支付平台密码获取该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移动支付在给转账、付款带来便捷的同时,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有指纹密码功能的手机应开启指纹功能;支付宝、微信等应单独设置密码,且与开机密码不同;密码设置应避开姓名汉语拼音、生日、手机号码、QQ号码等容易被猜到或试出的字母或数字;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等的免密支付功能,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启。此外,手机作为私人物品,应注意看护,减少外借,在发现丢失后应及时报警,冻结关联银行卡、信用卡。
(许修尧 艾家静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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