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2020年5月,陈女士发现,从2019年10月开始,吴先生与张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先后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陈女士认为其与吴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犯,遂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女士将赠与款项返还。
被告张女士辩称,其事前不知道男方有家室,且是男方主动追求自己,在当时其认为这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款项20万,有部分是吴先生让其代付转付款,不存在赠与。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提出愿意协商解决,原、被告双方就款项金额进行沟通。经查,吴先生在与被告张女士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向被告转账43笔,共计金额20万元,扣除被告转给吴先生的,吴先生共向被告转账18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张女士愿意分3期支付10万元。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吴先生在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配偶陈女士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且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而是用于其与张女士的“感情沟通”,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利益,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吴先生与被告张女士之间的赠与无效,张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韩丹 许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