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能否享有保险金的主体身份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2019年8月5日,符某在长江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符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万元。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符某的祖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死者符某的家庭情况有些特殊:符某于1998年7月出生于四川,其生父于1998年10月意外死亡,其生母系其父亲在外打工认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在符某出生后一个月就离家出走,未留有任何身份信息,下落不明。符某由其祖父母抚养长大,属地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了符某的家庭情况,因为家庭贫困,符某祖父母年岁已高,2008年8月起符某被审批为五保孤儿,给予五保孤儿的扶助,由其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认为,虽然继承法规定了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符某生母并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原告作为实际抚养人有权利提出保险理赔的主张。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在符某父亲死亡的情况下,符某生母才是适格的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符某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的义务。现在确有证据证明符某出生后不久生父死亡,生母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实际是原告对其承担了抚养义务,本案的保险金应当由原告享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款50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已将保险金50万支付至法院账户,由法院发还原告。 (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