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小汽车停放在常熟某小区楼下时,被高空掉下的外墙面砸坏,导致车辆损坏,发生修理费9900元。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车损,保险公司赔偿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管理不当致使楼房墙面脱落,造成王先生的车辆损坏。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事故是房屋老化引起的,责任不应该全部由物业公司承担;王先生的汽车没有停在车位内,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先生所有的车辆被小区楼房脱落的外墙表面砸到,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涉案车辆停放在车库门口未划车位的空地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保险公司6930元。
(华雨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