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子是给儿子做婚房用的,可房子一直存在渗水问题,地板空鼓,墙纸发霉脱落,物业公司也不来修,我不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谓是老生常谈了,这不,蓝天小区的业主陈先生认为其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与陈先生多次协商催交无果,便将陈先生诉至太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家的房屋漏水问题自交房至今一直存在,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应陈先生的要求进行过现场勘察,并联系了开发商房修部门上门维修,已履行了物业服务行为,陈先生理应交纳物业费。法院依法判决陈先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官说法:房屋是存在保修期的。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业主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如果已经超出保修期,对于公共部位的质量问题比如外墙渗水、屋顶漏水等问题,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按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公共维修基金,对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则需业主自行负担维修费用。
(谢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