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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2

私自加装电梯伤人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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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租赁了一处厂房用作仓库,一天搭电梯运送货物时突发意外,导致其受伤构成十级残疾,于是将租赁出租方和产权所有人诉至法院。被告太阳公司表示电梯是后来自行搭建的,平时只能运货并不载人,事发时处于停运状态。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太阳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徐某16万余元;徐某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擅自爬入停运电梯井,意外坠落致残

    经查,案涉房屋所在创业园区整体为宇宙公司所有,其中一幢由太阳公司承租。2016年,经营食品商行的徐某与太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二楼一间房用作仓库。另查明,在徐某承租上述房屋之前,太阳公司已在该幢房屋内自行安装了一部临时电梯供租户运货使用。“2018年7月23日下午,我搬货进电梯时发现有故障,就从三楼的电梯入口处爬入电梯井中,并最终进入停靠在电梯井中、处于停运状态的电梯中。”徐某陈述,不料此时电梯链条突然断裂,其随同电梯一同坠落至一楼。后经鉴定,徐某因外伤致L3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残疾,其将太阳、宇宙两家公司一道起诉要求赔偿。

    庭审中,原告徐某表示,电梯是运货的,但人也可以上去,没有张贴不准载人的告示。“当时因为没有找到人,所以才想通过电梯井回到电梯中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伤后,食品商行处于停顿状态,没有任何收入。”“案涉电梯并不停靠三楼,且三楼的电梯入口一直处于封闭状态。”被告太阳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发生事故当天电梯处于停运状态,原告到三楼手动打开了处于关闭状态的电梯入口并进入电梯井。“按照正常人的理解,除专业维修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应进入存在安全风险的电梯井中。”

    被告宇宙公司辩称,涉案电梯不是我公司安装的,也不是我公司管理的,事情发生后我方才知道新装了货梯。

    违规私自安装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太阳公司表示,涉案货梯是其自行筹资建设的,是临时性的货梯,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安装后没有进行检验,也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只是供货物运输使用,不能载人,日常管理由其负责。

    经核定,本案中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83281.15元。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太阳公司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安装作为特种设备的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太阳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该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承办人指出,但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甚至现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其对电梯的使用张贴有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被告太阳公司对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酌情认定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计169968.69元。

    而原告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险事故,但其在应知或者明知涉案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自行使用,且在只做运货之用的电梯出现故障之后,不顾可能发生的危险自行从电梯井进入电梯,并最终导致电梯的链条断裂而坠落受伤,原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酌情认定原告应承担自身损失的40%。

    因被告宇宙公司并非涉案货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所以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法官连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安装作为特种设备的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亦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进国 家静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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