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采取追加程序,提升了执行效率,体现了法院文明执行的司法善意。
2018年3月,一家网络技术服务部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网络监控维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网络技术服务部为该业主委员会所属小区安装监控设施。同年5月,工程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仍结欠工程款138910.05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委员会确认结欠网络技术服务部工程款138585.05元,从该小区物业公共部位收益中支付。后业主委员会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网络技术服务部于2020年4月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经追加执行,提升效率免去诉累
执行立案后,吴江法院向被执行人业主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吴江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现场调查中,法院查明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名下确无财产。其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费花销、合同支出由业主大会名下财产支付。
根据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业主大会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认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同一主体,无需追加,并且不启动追加程序,不仅提升执行效率,还可以为申请执行企业免去追加被执行人及可能出现的异议的期限,减少诉累。
限定财产执行,守住界线避免侵权
在对业主大会财产调查中,法院查明,其名下财产主要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资金两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公共收益资金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执行依据载明被执行人还款由该小区公共收益支付,应当遵循,因此仅对公共收益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调查物业公司代管该公共收益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查明该公共收益资金收入来源是物业公司经营该小区业主共有车位共有经营用房、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得。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该公共收益资金收入的55%由物业公司补贴物业服务支出,45%作为全体业主共有,用于公共设备维修、更新及改造。据核算,2018年7月开始,尚有属于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资金为108288.98元,不足以支付结欠网络技术服务部工程款,法院决定对该公共收益先行查封冻结。
刚柔并济执行,维护司法权威践行善意文明
按照小区月平均公共收益情况,吴江法院于2020年6月向物业公司了解公共收益累计情况,物业公司反馈近两个月收入均不超过1万元,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该院还了解到,因小区供电设备损坏,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以冻结公共收益优先支付小区供电设备更换工程款,并计划提取公共收益应得份额,以冻结的公共收益优先支付更换供电设备工程款。
吴江法院认为,执行依据载明以该公共收益支付结欠工程款,法院对该公共收益采取强制措施,该执行措施应优先于一般民事行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应当遵守并配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被冻结的财产,吴江法院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予以批评教育。
吴江法院经调查了解到,更换供电设备款项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不同意其要求处分冻结公共收益的请求;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及物业公司在抗疫期间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吴江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意物业公司在公共收益查封冻结期间提取所属份额补贴公司运营。
2020年10月,该公共收益金额累计足够支付全部执行标的,吴江法院扣划140124.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时解除对业主大会名下公共收益的限制措施,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任鸿葛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