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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2

张家港法院对用人单位虚假陈述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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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近日,张家港法院对一起解除劳动关系案件用人单位虚假陈述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决定。

    该院在开庭审理某实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案件过程中,劳动者屈某提出某实业公司与其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某实业公司当庭否认此事。在当庭播放劳动者提交的录音证据后,某实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陆某仍坚称没有协商过,法庭就该录音证据另行安排开庭质证。经质证,法院确认了录音的真实性,明确了录音中的人员为某实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陆某及劳动者屈某。

    该案中,某实业公司对亲身参与的事实予以否认,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信原则,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妨碍了司法公正。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该院决定对某实业公司罚款十万元。目前,该罚款决定已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 (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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