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他人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还要共同担责,究竟怎么一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5月,朱健驾驶从钱丽处借来的小型轿车,在行至常熟市某街道路口右转弯时,与非机动车道内直行通过路口的周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周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朱健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周华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健、钱丽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5万元。
经审理查明,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钱丽名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朱健作为实际驾驶人,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钱丽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与被告朱健关系密切,应当知晓被告朱健未取得驾驶资格,在此情况下仍然将肇事车辆交由被告朱健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钱丽应当与被告朱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华12万元;被告朱健和钱丽赔偿原告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出借车辆的现象普遍存在,不管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要十分谨慎。提醒广大民众,出借车辆前要检查车辆情况,确保安全无故障,同时出借人要仔细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驾照是否在有效范围内等情况;如果未尽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阳 崔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