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不止赖账,竟然还教唆自己的老乡采用危险的方式驾车载自己逃离,在逃离过程中还将债主撞伤。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欠债者和被教唆的老乡被法院判处承但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结欠李某借款5万元未还。2018年1月的一个晚上,李某在麻将馆里找到了张某。张某当即答应还钱,让李某跟他一起开车去某汽修厂取钱。到达汽修厂后,张某将车钥匙和银行卡交给了在此等待的老乡戴某,称要戴某去取钱。戴某拿了银行卡开出几百米后,张某打电话给戴某,让戴某开回来,说卡上钱可能不够,让他再拿一张银行卡去取。戴某开车回来后未熄火,此时李某和张某都站在车子驾驶室一边,张某在向戴某递银行卡时,突然上前一步,双手扒上车顶的旅行架,双脚踏上越野车门外的脚踏,让戴某立即开车逃跑。戴某踩油门加速,车向右转弯时,撞倒了站在车旁的李某。李某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右肩受伤,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李某将张某和戴某一并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而二被告经吴江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派出所对原告李某、被告戴某、在场案外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李某的庭审陈述,可知事发时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紧挨车辆驾驶室一侧谈话,驾驶室一侧车窗打开,被告戴某明确陈述“预见到其开车转弯会对原告李某构成伤害”,但其为了帮助老乡张某躲避债务,放任客观存在的驾驶危险,直接导致原告李某被撞受伤,故被告戴某对于原告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指示戴某开车逃跑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侵权,吴江法院认为,所谓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最终促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加害行为。本案中,被告张某虽指示戴某开车逃跑,而非开车撞人,但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形,被告张某对于被告戴某开车即会撞伤原告李某系明知或应知,但其为了躲避债务,竟不顾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自己跳车后指示被告戴某立即开车,对戴某加害行为和李某受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故其行为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其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吴江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法官提醒,欠了他人债务要及时归还,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躲债。 (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