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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24

“伤不起”,老人乘公交出意外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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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公交车出行是眼下不少老人便利实惠的出行方式,而公交车上老人受伤事件却屡有发生。近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此类纠纷不仅令老人与其家人承受身体与心理上的伤痛,也让公交公司直呼“很受伤”。

    2015年10月末的一天早上,六旬老人王某乘坐公交车前往菜市场。然而就在车辆经过一个红绿灯路口由东向西起步行驶时,因惯性作用老人未站稳,摔倒在车厢内。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近3万元。

    后经鉴定,王某多处骨折,经手术后出院,后期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王某认为是公交车司机起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她摔伤,便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而公交公司方面认为,本案经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属于意外事故,且公交车是无人售票车,在进站、到站及转弯过程中都有语音安全提示,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经法院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获赔总计约10万余元。

    如此事故并非个案。出生于1938年的朱某某已近耄耋之年,平时身体一向硬朗,每天在农贸市场摆摆地摊,卖日用杂货。2015年年初的一天中午,老人收摊乘坐公交车回家的路途中,驾驶员余某在经过两条道路的交叉路口时因避让车辆突然急刹车,朱某某一时身体失控,头部、胸部撞在栏杆上,所幸只是受了些轻伤,后经住院治疗后康复。事后,交警认定本起事故为客伤事故,故朱某某一纸诉状将余某和其所供职的公交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总计约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员余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因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故其造成原告的损害应由其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又因事发时原告已将近77周岁,早过了退休年龄,应属无劳动能力人员,且其无法举证收入状况。综上,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总计4万元。【法官提醒】 案件虽已落幕,如果不吸取教训,这样让乘客和公交公司都“受伤”的事还会继续发生。承办法官提醒,由于老人腿脚不灵便,遇到车辆紧急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应变,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车后不随意走动,在座位上也需要抓牢扶手,防止车身晃动大时有效地保护自己,避免磕伤、摔倒、扭伤。如果要起身、换座位、准备下车等,应留心车辆是否即将转弯、行驶是否平稳,此外,不要突然起身,最好大声提醒驾驶员注意后再起身。同时,公交车驾驶员也应对车厢内的老人多留心,老人上车时多加提醒,给予老人多一些耐心与帮助。 (艾家静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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