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刺绣大师沈寿门人濮惠菊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或将出现六大风险点亟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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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24

来自姑苏区市监基层的调查报告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或将出现六大风险点亟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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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苏州市一直在研究制定能结合本地实际放宽登记条件的办法,意见稿已经发布。

    根据意见稿,姑苏市监认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古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盘活经营用房存量、增加税收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出现风险点:

    一、政府部门信息流通不畅,违规经营乱象多。现在各地虽然努力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但因各部门编码规则和端口等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推进很慢,甚至受阻,最后沦为僵尸网站。信息共享不到位,信息交流受阻,许多违规经营乱象难以共享,难以达到“发现一家,取缔一家”,最后往往形成毒瘤,难以整治。

    二、投诉举报条线太多,登记人员与投诉举报处理人员进行信息交换存在时间差,容易引发追责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登记人员接受当事人材料后,经形式审查,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即可进行核准。如有相关投诉举报,则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但由于投诉举报条线太多,包含工商、食药监、质监原有的3条投诉热线和12345热线、寒山闻钟论坛及市长、区长、局长信箱等,各类不同投诉渠道,办理流程复杂,流转时间较长,等投诉举报信息转交到登记人员手中时,往往过了登记办理时限或在办理时限内但登记人员已经核准,容易引发风险。

    三、监管工作量猛增,难度增大,追责压力大。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前,登记时需当事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合同,产权证明上会体现住宅或者非居住的产权性质,放宽登记条件后,当事人只需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使用证明一般是指租房合同,不再收取产权证明,无法判断房屋性质,仅凭当事人口头承诺该房屋为住宅或者非住宅取得登记,若当事人本身不清楚房屋性质,随口表示房屋是非住宅,而非住宅的登记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外,没有禁止清单,比住宅类的登记范围要广泛的多,从而骗取住宅类禁止清单中的行业登记,则会给事后监管带来较多麻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和执法业务量。目前,基层一线监管人员不足,一旦出现问题,追责压力较大。

    四、意见稿个别地方界定不清以及禁止清单有些地方不甚合理。如沿街门面界定不清,易导致破墙开店情况增多;征收范围内,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居住类房屋的界定问题等。

    五、登记效率下降。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盘活闲置用房,势必会激发市场活力,引起新一轮申请业务数量激增,而由于该文件不仅涉及多种住房、厂房种类,还涉及禁止类行业清单中行业的禁止和区域的禁止,审核内容大大增加,且复杂性也有所加大,审核时间势必要加长,业务堆积和当事人等待焦虑易导致投诉增加。

    六、传统思想作怪,易造成推诿扯皮,履职风险加大。尽管意见稿对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进行相对详细的分工,但各部门对该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尚有差距,易产生执法漏洞,造成安全事故。

    为此,基层市监分局建议:

    1、加强顶层设计,规范统一各政府部门工作系统的端口和编码标准等。借助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内外网之间数据推送与共享。扩展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增加反向推送功能,提高政府信息平台推送给个人时信息的有效性。

    2、制定统一全面的承诺书,制定履职风险预防手册,减轻履职追责压力。建议省级或市级层面综合借鉴其他地区做法和经验,制作统一且内容具体全面的承诺书,并梳理各条线风险点,制定履职风险预防手册,降低履职风险,减少追责压力。

    3、梳理制定一套适合简易流程的执法清单和标准流程模板,对违规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适用简易流程,比如经营异常名单的列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案件的查处等,减少工作量。

    4、完善禁设清单项目。对于沿街经营性的住宅和车库,可提前统计历史遗留下来的地址,确定地点和数量。重新调整和丰富征收文件内容,应当不定期公布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居住类房屋地址,并向各部门内网推送数据进行共享。

    5、改进登记系统,提高登记效率。将禁设清单和许可清单的关键字嵌入其中,增加查询和提醒功能,减少人为记忆差错。

    6、建议市政府出台更具体的权力清单,厘清职能边界,提供法制保障,真正实现事中事后“严管”,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姑苏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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