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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3

公告生效才现身 超期申请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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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因被告在公告生效后才申请管辖异议,其申请无效。

    收到案件后,法院向被告企业的工商登记地址以及企业负责人的户籍地址先后邮寄了诉讼材料,但均因电话无应答、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而未送达成功。此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根据公告登报日期计算,该案诉讼材料于2020年9月3日送达成功。9月15日,被告企业负责人陈某某致电法官,称其知晓了涉诉情况,法官当场向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并明确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举证答辩期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材料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举证答辩期满的第三日即9月21日。

    不料,开庭当天,法院收到了陈某某邮寄的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延期审理,理由是其于9月18日才签收了书面材料,答辩期应该从18日起算。

    “公告送达只是多种送达方式中的一种,不论是哪一种送达方式,都是合法有效的。”随后,承办法官联系上陈某某,对其进行了释法。针对陈某某的疑问,法官告诉他,举证答辩期应以首次送达成功的时间为起算点,也就是说,如果被送达人在公告期届满前联系法院,收悉应诉材料的,应以实际收到应诉材料之日为送达之日;如果公告期满,被送达人仍未出现,则应以法律规定的公告期届满之日为送达之日,在此之后被送达人出现并收悉应诉材料的,并不会延长或重新计算举证、答辩期限。因此,对陈某某的申请,法院不予理涉。

    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陈某某表示侵权情况属实、会与原告联系协商。原被告双方在友好沟通后最终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企业也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胡越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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