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孙子获取优质的教育资源,挂上好的学区,公婆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儿子儿媳,但分文未取,此后儿子儿媳闹离婚,这房子又该如何划分呢?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婆起诉儿子儿媳要求支付购房款的案件。
老李夫妇于2000年购买了太平新村一套房子,2013年儿子儿媳结婚,同年生下一子。儿子儿媳起初感情不错,2015年,为了让孙子读上好的学校,老李夫妇便将太平新村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儿媳,未收取费用。此后,儿子儿媳感情逐渐恶化,2019年儿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老李夫妇眼看房子有可能要不回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支付购房款76万元。庭审中,儿子对此并未有异议,但儿媳认为房子是老李夫妇对儿媳的赠与,并非是买卖关系,不应当支付购房款给老李夫妇。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夫妇与儿子儿媳之间并非基于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合同属于双方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相应行为以获取学区资格为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经法院释明,老李夫妇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未提出返还或折价补偿等请求,法院遂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请。但告知其可以另行诉讼或主张。
(史福宜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