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向上向善 勇争一流吴江法院2020年工作纪实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善意执行化解外贸民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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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4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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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以来,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重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2020年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的前五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当事人在市场“临安春笋”销售区的黑板上标示“鲜力达 临安正宗春笋 有消痰化瘀滞,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症都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在“3A级进口黑提”的价格牌标示“补气养血 缓解疲劳”;在“5A级澳洲西梅”的价格牌上标有“促进肠道蠕动”等内容。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九条第(三)项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布“高铁新城升值有保障”“上海高铁约半小时内范围内苏州、无锡、嘉兴、昆山高铁商圈房价均高于20000元/m2”“经济反弹 购房黄金期”“常熟板块价值又将翻倍!现在置业海德名筑,是在用更少的钱投资更靠谱的未来!”等广告内容。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证明材料及来源出处,广告中常熟高铁站的位置与实际不符,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当事人通过淘宝店铺发布的飞利浦除螨灯广告,广告中含有“紫外线杀毒灯可对微生物进行灭活,是医用杀菌消毒设备,卫健委建议消毒首选紫外线”“含有短波UVC紫外线 可杀冠状病毒”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且利用疫情进行商业炒作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称“水光赋活精华液能改善皮肤暗沉,美白分子与补水分子快速渗透皮肤肌底,淡化色素”“玫瑰纯露 杀菌消炎·清爽控油 焕白嫩肤 消炎杀菌的功效”等宣传用语。经查,网页中宣传的该公司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未取得过国产特殊用途类化妆品许可,其在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美白、淡斑、消炎、杀菌”等相关词汇的宣传用语无任何有效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康益莱保健品专营店”发布 “你准备好了吗?哇58分钟你真牛”“男人不能服软,更不能说不行,做纯爷们”“西洋参淫羊藿成就大器男人”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违背公序良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8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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