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法院古街水巷巡回庭工作纪实配合公司伪造证据 维权不成反害自己未如实告知病史 投保人缘何仍获赔?店铺取名不能太“任性”全场秋冬装新款上市!夏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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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9-14

配合公司伪造证据 维权不成反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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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厂打工期间头部受到重伤,工伤鉴定为伤残三级,但索要工伤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却遭法院驳回,原因何在?前不久,昆山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赵先生进入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工作,公司为他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14年工作期间,赵先生因为头部受重伤造成三级伤残,经与公司几番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公司一次性付给赵先生55万元,作为最终赔偿金。2016年,公司一次性将55万元赔偿款打入赵先生的银行账户,当天赵先生的妻子却随即将这笔赔偿款从银行取出来交给了一位李先生。那么这位李先生又是何人呢?赵先生的妻子为何将自己丈夫的赔偿款交给他?
    经调查,李先生是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的职员。当初公司为赵先生购买雇主责任险,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只有公司向赵先生支付了赔偿款之后,保险公司才能把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赵先生的公司。公司为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要求赵先生帮助公司伪造已经支付了工伤赔偿款的转账支付记录,以顺利拿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在提交了转账记录给保险公司并顺利拿到保险赔偿款后,对赵先生不再支付工伤赔偿款。赵先生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及保险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共计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赵先生,但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在保险理赔时提交了已经向赵先生支付了工伤赔偿款的银行支付凭证,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司已经对赵先生进行了相应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付给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同时,由于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赵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其他纠纷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赵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的雇员发生保险单所载明的事故或疾病的,可选择直接持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可选择向雇主索赔;雇主代付了事故赔偿金后,持有效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
    本案中,赵先生与被告公司原定的理赔计划即上述后一种方案,但孰料公司在获理赔后出尔反尔。因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赵先生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不在案件理涉范围内,故法院未予处理,赵先生可在收集证据后,另案诉讼主张。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依法保护、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配合单位做虚假手续或虚假证明。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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