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苏州市民在网上发帖反映,称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在向业主收取2017年物业费时,要求业主交纳2016年拖欠的物业费,并加收2016年度物业费“滞纳金”。反映问题的市民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向业主收取滞纳金,是在巧立收费名目,希望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一般而言,滞纳金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而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这是通过制裁违约行为的手段,来达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依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市民反映的这个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确有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收取滞纳金的条款,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该滞纳金实质上是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产生的违约金,在表述上使用了“滞纳金”,但业主签署了该物业服务协议,说明对协议的内容是认可的。因此,从价格管理的角度讲,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收费与业主协议约定在先,并未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但从合同用词表述严谨的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中不应该使用“滞纳金”,而应该使用“违约金”,如果业主因此对物业服务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诉讼,物业服务企业维权有可能因这个“低级错误”受到影响。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这个问题都值得关注。
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市场化,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交易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要素,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持市场良好价格秩序的重要途径。因此,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对日后发生价费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上述案例中,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议约定,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收取违约金并不违法违规,但由于其协议用词不严谨,将“违约金”表述为“滞纳金”,招致业主质疑。同样在一些物业收费的投诉中,也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个别条款不平等,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将对业主不公平或与相关收费文件相悖的条款写入协议,导致发生纠纷后业主维权困难。在以往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就是因当事人双方签订相关消费合同时粗心大意,可以说,大多数群众在消费时并没有考虑到日后维权的问题,头脑中也没有通过订立合同自我保护的意识。
为此,物价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一,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最好能够通过合同或简易协议,约定有关消费和服务的内容、价格、限制条件、退费方式等事项。二,在拟定合同、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用词严谨,必要时可向律师、政府法制部门求助。三,对商家采用格式合同的,消费者应认真阅读,详细询问,对未载明的问题可添加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四,注重合同、协议的有效性,比如加盖公章、第三方公证等。五,作为日后发生消费纠纷维权的重要依据,应自持一份合同妥善保管。
(俊锋 路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