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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12

最高检将运行新的办案机制:谁办案谁负责 谁决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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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新的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来实行的是“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基本上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办案。运行新的办案机制以后,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表示,新办案机制对办案工作进行流程重构,检察官的意见在流程行进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负责。
    据了解,运行新的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后,办案流程更加规范清晰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控。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指令和决定、审核意见,都要采取书面形式,并归入案件卷宗,以便区分责任。此外,案件的办理以及领导的审核决定等活动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以便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办案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智能化监控。
(编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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