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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12

长期护理保险“十一”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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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实施。启动第一阶段试点工作,开始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申请对象为参加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分“两步走”。
    第一阶段:从2017年到2019年,通过多元筹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重度、中度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从2020年起到国家正式下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员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相关政策与办理流程如下。
    参保缴费:试点第一阶段,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政府按50元/人?年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7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5元/人?年划转。
    申请对象:凡是参加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
    提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2、本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3、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4、商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委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经商业保险机构初审通过后,安排专业评估机构上门对申请人进行疾病状况、自理能力等失能程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经复核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发出评估结论书次日起享受待遇。
    待遇享受: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后,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继续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6元/天,中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0元/天;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5元/天。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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