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乙公司结欠甲公司货款,但是乙公司财务人员在打款时错将货款支付到了另一家公司账户上,随即发函请求甲公司向收错款的公司沟通要回。甲公司见要款不得,只好向乙公司来函指明的公司要款却遭拒绝。见两头都要不到钱,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太仓市法院,要求乙公司追回货款。
乙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已经发函给甲公司,请求甲公司向收错款的公司要回,而且甲公司也在函件上盖了章,因此债权已经转让,乙公司不欠甲公司钱了,应该由甲公司自己去要回货款。甲公司则认为,在函件上盖章只是为了明确款项,并没有债权转让的意思,而且错收款的公司根本不承认这笔款项。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不肯退让。那么这笔货款究竟应该找谁要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请求甲公司向案外企业要回货款,尽管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函件上盖了章,但是当甲公司向案外企业要款时,案外企业并不认可。同时从函件的内容上来看,乙公司仅仅是请求甲公司向案外企业要回货款,并没有明确将债权转让给甲公司,而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现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将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因此,原、被告俩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