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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26

“偷鸡不成蚀把米”——“一房二卖”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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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昆山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案件,贪心房东一房二卖,结果法院判决其赔偿50万元,房东原本可获得的售房款出现腰斩,房款扣除赔偿款只剩下半套房。
    2016年3月份,陶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拆迁房买卖合同,约定陶某出价100万元受让李某的一套拆迁房。签订合同时,拆迁房尚未交付还不能办证,双方约定由陶某支付5万元定金,到8月份交房时支付90万元,留余款至办证时付清。
    到了2016年9月份,李某仍不交房。陶某经打听得知,这套房屋完全可以交付,于是找到李某要求交房。李某找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交房,并告知陶某房屋自己要住不卖了。经多次交涉无望,同年年底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庭审中,李某无奈之下说出实情,房屋早在2016年7月份就已经以11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他人,并且已经交房。审理中,法官经现场查验,涉案房屋确实已经卖给了案外人,并且受让人已经装修入住。
    因李某“一房二卖”,受让人已经收房入住,原告陶某无法获得该房屋,于是转而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涉案房屋在审理时的市场价格已经达到150万元。法院认为,造成目前局面的责任完全在被告李某一方,李某应当将定金退还给陶某,并赔偿陶某房屋涨幅差价50万元。
    法官点评: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因房屋价格上涨,李某在欲望驱使下,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再次出售,第二次出售房屋价格高出第一次15万元。殊不知,该房屋价格持续上涨,此后价格一路上涨到150万元。陶某原本可以100万元的价格买到李某的房屋,现陶某需要支出150万元的价格才能购买到同样的房屋,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陶某50万元以弥补陶某的损失。如此一来,李某总计卖房115万元,需赔偿陶某50万元,相当于李某的房屋仅仅卖了65万元。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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