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均因原告操作网上银行时错误的输入收款人信息导致,该两起案件的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给判断是否为不当得利带来一定难度。
A公司起诉时称,2016年7月,因A公司结欠C公司108000元货款,A公司财务李某欲通过网银向C公司付款时,误操作选中了B公司并付款成功。A公司发现后立即与B公司联系,谁知B公司经营不善,账户早已被冻结,无法返还。A公司只得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因B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外出躲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被告未到庭说明该款项性质时,原告应当向法庭解释说明B公司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收取款项的依据。
本案中,经过法庭释明,原告提供了汇款凭证、与C公司的交易往来、能显示结欠C公司货款金额的对账单、实际支付过B公司装修款的付款凭证、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上述证据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不具备收取108000元的合理理由,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因此,最终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方主张汇错款而向对方催要时,如对方未到庭提出抗辩,原告除应当说明自己遭受损失、对方因此获益,还应当向法庭说明钱是汇“错”的。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A公司之所能胜诉在于其举证较为到位。一方面说明汇错的款项应当汇给其他人而非B公司,另一方面说明其之所以能够汇给B公司是因为以前与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所以存有B公司的账户信息。这样的解释使得一般人都能相信确实是汇错而非存在其他需要给付至B公司的款项。在网络通信如此发达的今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工具方便了生活,但也带来了安全隐患,非面对面的付款,难免发生付错对象的情况。为避免发生此类不便,我们应当仔细、谨慎的使用上述工具,确定对方身份无误时再行操作,如仍旧发生了,还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及时保存付款记录,查询对方账户信息,立即联系对方,进行通话录音或视频记录,如对方不能及时归还的,还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李玲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