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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16

电动车被逼上机动车道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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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这是小品中的一句搞笑台词,但如果现实生活中真的发生这种事,恐怕当事人就笑不出来了。今年9 月底,常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电动车主钱某因追尾轿车受伤,起诉肇事车主及两名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的车主索赔。
    2017年7月一天下午,钱某骑电动车在常熟银河路机动车道行驶时,不慎追尾同向行驶右转弯的苏某所驾驶轿车,导致钱某右肩锁关节脱位及左肘部皮肤擦伤,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14412.04元。而事发时,同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张某、李某分别停放的两辆轿车所占据,迫使钱某的电动车骑上了机动车道。
    交警大队勘查现场后认定,张某和李某在该事故中均具有占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之过错;钱某具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时车速快、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之过错;但事发时苏某所驾轿车在道路上所处的位置、张某和李某占道停车对钱某遇情况避让时的影响程度等均无视频记录等关键证据,且事后各方对事故的描述不相一致,导致一些关键细节无法查明,故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后,原告因与三辆轿车的车主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和李某觉得很冤:电动车没有和他们的车子发生直接碰撞,怎么也要自己负责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合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认定本案事故由原告钱某自负25%的责任、被告苏某担责55%;被告张某、李某具有占道停车的过错,酌定各担责10%。因三名被告车主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应先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程度作确定。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车辆虽未与钱某发生直接碰撞,但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两人在非机动车道占道停车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和李某应对钱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丽丹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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