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步履健 圆好旅游梦江澄波沧浪新城:园艺雕刻进社区老人维权案例不能忽略老人精神安静的环境父子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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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23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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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1960年,原告周某某带着被告肖某建(时年3岁)与倪某某再婚,再婚后又生育子女四人(一人现已去世)。2007年,周某某及倪某某因赡养问题曾将肖某建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与其他三子女通过庭外调解,确定了赡养方式和赡养费数额。
    2015年,由于原定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周某某在与四子女协商增加赡养费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192元,日常所需由自己购买。周某某因患有疾病,还要求日后住院费用四子女平摊。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78岁的周某某身体不好、出行不便,遂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但由于肖某建坚持认为,相对于其他三被告而言,自己还需赡养84岁的生父和生父现在的妻子,没有能力再赡养生母,就算能赡养不应当与其余三人平摊赡养费用,故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法院根据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赡养人为四人计算,认为原告要求每人每年2192元数额略高,应以每人每年1990元为宜,遂判令四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年赡养费1990元,并均摊原告日后因病住院所支出费用。
律师评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本案中,肖某建辩称因父母离婚后其生父每年给抚养费,现在他需要赡养生父和生父的现任妻子,不能同时赡养生母,且认为即便需要赡养周某某也不能和其他三被告的数额相同的理由并不充分,作为子女对于父母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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