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约聚会本是开心事,但是同饮朋友对醉酒者没有尽到照顾、安全护送义务,造成醉酒者躺卧马路被车辆碾压致死,这就乐极生悲了。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醉酒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向与死者同饮的朋友索赔38万余元。
2016年9月的一天傍晚,罗某邀请朋友刘某、李某等人到常熟市古里镇某饭店喝酒。之后,朋友相聚十分开心,席间喝了不少啤酒和白酒。酒足饭饱后,几个人又去附近KTV继续喝酒K歌,直至次日凌晨1点多结束。
此时,已是醉酒状态的刘某独自离开KTV,东倒西歪地走到某工厂门口处,摔倒在机动车道内。凌晨3点多,司机张丁某驾驶卡车经过该路段,由于跟前车过紧,在前车发现险情突然变道后,丁某才发现路中间有个黑乎乎的东西,急打方向避让不及,车辆从刘某身上碾过,造成刘某当场身亡。后经检验,死者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前罗某、李某两人没有喝醉,却对醉酒的刘某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导致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愤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8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死者刘某在饭店聚餐饮酒后,又一起到KTV继续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同饮者,在与刘某饮酒时应尽到劝诫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且理应预见任凭醉酒后的刘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由于两被告疏忽大意,未及时提醒或安排他人护送刘某回家,导致刘某单独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两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性,但他饮酒时不能自控,一饮再饮,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罗某、李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7.6万余元。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亲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酒席上,相互间切勿恶意劝酒,并且对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并承担相互照顾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与死者刘某同桌就餐饮酒后,又到KTV娱乐且继续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邵宝华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