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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07

恶意诋毁他人名誉 构成侵权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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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是沈某、姜某的大嫂。2016年8月28日,沈某、姜某制作标题为“陆某私吞阿公存款,欲敲诈阿叔财产驳回”的传单,在其村委会大厅发放。该传单内容中有称“陆某以种种手段和理由设法私吞阿公存款,为敲诈阿叔财产,恶意诉讼并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等内容。对此,陆某十分气愤,以两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以张贴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近亲属关系,本应互相关心、照顾,但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后,未能相互理解,导致矛盾激化。被告沈某、姜某制作标题为“陆某私吞阿公存款,欲敲诈阿叔财产驳回”的传单后进行发放,该传单标题及内容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言词激烈,对原告陆某的名誉造成较大侵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沈某、姜某在村委以张贴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向原告陆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陆某精神抚慰金500元。判决后,两被告已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
    法官点评: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在社会交往中,公民应谨慎处理自身言行,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构成侵权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朱麒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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