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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07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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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门话题也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张老太是一名农村老太,丈夫去世后投奔在城里打工的儿子,来市里生活。不久,张老太认识了丧偶独居的王老汉,王老汉也是农村人,会理发,进城多年生活一直靠手艺挣钱维持,如今干不动了,生活靠积蓄、靠子女贴补。
    张老太搬到王老汉的家,二人结合后,首先遇到的是赡养问题。特别是在张老太生病后,张老太的儿子在媳妇的压力下,生活费、药费分文不掏,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有能耐找老头,就应有能耐让老头解决吃饭看病问题”。王老汉积蓄不多,已经见底,王老汉的儿子当然也不肯为张老太的看病花钱。他说,赡养自己的父母没说的,赡养与自己没有抚养关系的老太,自己没有那个闲钱。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张老太的子女在张老太再婚后,仍应履行对张老太的赡养义务。问题是再婚时,应当对再婚后的赡养问题有个约定,并将这一约定告知双方子女。免得问题出现,导致再婚老人之间产生隔阂。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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