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召开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明年修改《苏州市旅游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自实施以来,有效推动苏州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旅游业已成为苏州新的经济增长点,极大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国际地位,但随着上位法出台以及苏州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较大幅度修改。经过市人大常委会近一年多调研和准备,该《条例》已基本具备立法条件。《条例》修改将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总指针,坚持“着眼长远、促进发展,突出供需、问题导向,全域旅游、综合立法,培育亮点、苏州特色”的原则,着重解决实际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旅游法治规范的重心从管理走向公共事务;将全域旅游作为旅游发展的重点;理顺旅游服务管理体制,以更好满足全域旅游发展形势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