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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14

2018年1月1日起 苏州两条工伤保险新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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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苏州市人社局消息,从2018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所下调,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两条新政将予以实施。
    此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所下调涉及所有用人单位。从2018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将按照新的基准利率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以及工伤保险费率档次,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该政策实施范围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实施时间,将根据参保单位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情况计算,确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比例,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据介绍,受新政影响工伤费率有变化的用人单位,共有5.6万户。目前,市社保中心正根据文件规定,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市区各用人单位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并对费率有变化的单位发出通知。市社保中心提醒,凡收到《告知书》的单位如有异议,请携带有关材料及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查手续。此外,单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也请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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