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老艺师与文玩木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为何屡禁不止?冬酿佳酒配卤菜 苏城暖意过冬至老人维权案例让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离去自娱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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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1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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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1984年左右,原告许某某收养了三个月大的女婴,并为其取名为许某甲,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许某某为许某甲办理了户口,二人平日亦以父女相称。许某某无其他子女,现无配偶。许某甲组建家庭后,曾与许某某签订继承赡养协议一份,约定许某某所有的一处宅院归许某甲夫妇所有,许某甲夫妇负责照顾许某某日常起居、生老病死及一切生活开支,双方均不得违约。后许某甲因琐事与许某某产生冲突,导致二人关系恶化,上述协议未能继续履行,许某甲亦未再履行赡养义务。
    现原告许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甲履行赡养义务。而许某甲则已不再顾念许某某的养育之恩,表示坚决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由于原告收养被告的行为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之前,双方共同生活近20年,且周围群众、基层组织也都认为他们是收养关系,因此原、被告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终,法院结合原告居住地居民收入、消费水平以及原、被告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判令被告许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许某某赡养费200元。
    律师评说: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上对赡养问题还存在一些误区,比如出嫁女儿不赡养、继子女养子女不赡养、父母再婚不赡养、放弃继承权不赡养等。法官提醒,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特定情况下的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除非老人同意,否则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放弃财产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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