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汤某用支付宝转款7000元到沈某账户。2017年10月18日汤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沈某归还借款7000元。
法院审理中,沈某辩称收到汤某7000元,但不是借款是汤某应付货款。汤某陈述,其与沈某儿子陈某是同事,2016年11月9日陈某说家里有事,要求向其借款7000元,其通过支付宝转入沈某账户7000元。其多次催讨借款,陈某也认可借款,有微信记录为证。
沈某认可微信记录,但认为这笔钱是汤某转给其儿子的货款,其儿子陈某开办快递公司,雇佣汤某作为派件员,但汤某工作期间收到的快递费从未上交公司,所以其认为汤某转账7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快递费。陈某到庭作证,陈述汤某是其与陈某合伙开办的快递公司员工,营业执照目前尚未办理,其不知道汤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沈某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虽然没有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通过支付宝交付被告款项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已完成举证。被告没有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款系快递费,被告辩称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沈某应归还原告汤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互联网+的时代,经济来往非常便捷,微信、支付宝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经济往来,但是有得必有失,由于方便,就忘记某些经济往来需要凭证,否则时间长了就说不清了,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最近凭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到法院来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案件逐渐增多,就是便捷的副作用。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经济往来切莫忘了留有凭据,哪怕是短信、微信的截屏或借条,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刘斌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