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等违规 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2>
观看: 82      
赞: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汽车引发火灾,切实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全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二、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武夷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