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可有些人为了结婚,便冒用他人信息登记。万万没想到,想离婚时又离不了了。
小何和小李是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要离婚。小何起诉到了法院,却被法官当庭驳回了。
小何、小李相识于2005年,那时他们同在广州打工,彼此产生好感,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两年后,小李的家人催促他和小何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小何年纪未满20岁,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小何便想了个办法,冒用堂姐的身份与小李办理了结婚登记。
也许是那时年少,青春懵懂。婚后,双方并没有维持热恋多久。为了生计,小李常常外出打工,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小何最终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小何本人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遂依法作出裁定。
法官说:因小何的堂姐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