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凡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因交通违法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携本人身份证明、交通管理强制凭证和车辆来历凭证到我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因交通事故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携本人身份证明、交通管理强制凭证和车辆来历凭证到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处理。公告之日后3个月内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所扣留的各类机动车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