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恶势力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为主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始和萌芽阶段,是涉恶犯罪向涉黑犯罪转变的中间形态。
六、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1)组织特征
一是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二是有一名或数名明显的首要分子。
三是组织成员经济纠集在一起。
(2)行为特征
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主要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务以及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类犯罪活动。
二是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包括:首要分子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其他成员以该犯罪集团名义实施,并得到首要分子认可或默认的犯罪活动;其他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杀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实施,并得到首要分子认可或默许的犯罪活动;其他成员为犯罪集团挣脱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定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犯罪集团的纪律、惯例、规约而实施的犯罪活动;由犯罪集团实施的其他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