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在圩堤上搭了两间渔塘管护简易房,并在圩堤上进行种植,水利部门责令拆除并清理。对此记者采访水利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负责,并处1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国家《水法》和《防洪法》等严禁圩堤开垦种植,并就相关处罚作出严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