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母观一村民在丹金溧漕河设置一鱼簖,水利部门予以强行清除。在处理过程中,区水利局表示,丹金溧漕河是我区主要行洪河道,《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对违反规定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的,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