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我区出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预案对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作出规定,并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等作出要求。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涉及包括常州市在内的省内多个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常州市发生或传入常州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我省已消灭的传染病在常州市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常州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常州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常州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4)霍乱在常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常州市发生或传入常州市,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导致人员死亡事件;(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2)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常州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8)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