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致电咨询,个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区税务局回复:税务总局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