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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08-11

物业管理政策解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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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的权利有:(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业主的义务有:(1)遵守业主公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哪些禁止行为?

按照建设部第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如发现有违规装修问题,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上报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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