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婷婷)4月26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联合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分类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完善农村供水价格机制、加强水费计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促进节约、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保障运行”的原则制定价格,非居民用水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制定价格,总体价格水平(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城镇。
现行水价高于所在城镇的,应结合供水成本情况逐步降低。山丘区和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地区以及取水成本高、引调水距离长、人口密度和供水量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因水价低于运行成本导致水费收入不能维持工程正常运转的,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维护给予适当补助,促进工程正常运行。
在水费计收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农村集中供水要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禁止敞口用水和免费供水。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要求配置计量设施,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暂未安装分户计量设施的工程,应加快安装水表、实现计量到户,并逐步取消以年、季、月为周期收费或以户为单位收费等各种形式的包费用水。
同时,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水价、水费政策,在经营网点、村部的显著位置公示水价标准、收费方式和举报监督电话等信息,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禁止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免收水费作为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承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