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玲:
我公司对你享有的债权本金、律师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738309.26元,利息59933.09元(该计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7日),该债权已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2022)豫0194民初9842号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你未在判决书载明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与李天恩(以下简称债权受让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上述判决书项下我公司对你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方,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请你直接向债权受让方履行清偿义务。
特此公告。
郑州市郑东新区高晟盈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