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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8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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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活动的层次和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借贷型”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然而,由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借贷型诈骗的认定难点、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提高对借贷型诈骗案件的认定准确性。

“借贷型”诈骗认定的难点

一是证据难以收集。由于犯罪分子采取合法手段掩盖其真实意图,导致证据难以收集。此外,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往往存在证据不足,甚至伪造证据等情况,给认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法律适用难题。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三是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借贷型诈骗案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和困惑。

准确认定“借贷型”诈骗的思考

一是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综合犯罪嫌疑人主客观情形,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行为人不能还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表现出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财物甚至躲避对方、隐匿财产的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有以下情形则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的理由及实际用途。诈骗者会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比如投资、承包工程等。实际上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活动,比如赌博、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行为人借款的具体数额应当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基准,如有以下情况均不应计入借款数额。借款时预扣的利息。根据现行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之后未归还的利息。孳息是行为人诈骗行为完成后产生的,属于事后结果,定罪量刑应当以犯罪时的行为及结果为准。借贷之后已经归还的利息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当充抵本金。

三是统一司法认识。明确借贷型诈骗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应加强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工作。同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建立统一认定标准,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借贷型诈骗案件认定标准。对于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方面的认定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同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困惑应通过法律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予以解决。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王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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