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呼雪峰张琳琳
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的关键在于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构建检察数字治理机制体系,通过检察大数据赋能助力检察业务现代化。数字检察作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其模型构建仍然处于探索创新的阶段,面临一系列的现实困境。本文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监督模型为例,分析探讨数字检察模型构建与应用下一步工作发展建议。
(一)加快干警理念转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想发展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理念的转变是第一步。因此,基层院干警应更新理念、创新观念。积极适应数字化的浪潮,强化运用“互联网+”办理业务思维,树立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理念。从思想层面重视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的运用,工作中加强相关技术的学习,从而促进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长远发展。
(二)构建通用万能模型。将各个罪名特征进行数字化表述,将司法检察中的要件运用算法进行编辑。通用模型构建起来后,根据自己的办案需求输入不同的关键词,相对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层层筛选,精准锁定线索,从而提高法律监督效率。
(三)拓宽监督领域范围。文峰区检察院在办理虚假仲裁系列案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仲裁委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规范仲裁行为。民事诉讼法仅针对诉讼领域,但是像仲裁这种非诉领域的监管,急需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将非诉领域中虚假仲裁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检察机关办理非诉领域的案件才能有章可循。
(四)能动履职加强监督刚性。面对裁判文书网数据来源不充分等问题,办案人员不能知难而退,应迎难而上。当发现部分线索后,办案人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虽然掌握少量的案件线索,但是可以向法院调取卷宗,进行深入调查,核查案件线索,固定关键证据,从而收获良好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由此从部分监督转变为更加广泛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两高”《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做好与法院的衔接配合,持续推动法检两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进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