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周口市七一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开发的“云鼎鑫城住宅小区”项目,涉嫌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公司可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逾期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人:刘新华罗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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