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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06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周建罚先告字〔2024〕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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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河南百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4242909B地址:

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在八一路西侧、人民路北侧建设的“百硕园”项目,建筑面积约37000平方米。根据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该小区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被你单位(河南百硕置业有限公司)侵占702519元。

该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在采集到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维修基金归集情况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违法处罚:1.警告;2.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柒拾万贰仟伍佰壹拾玖元整(702519元);3.处擅自挪用数额的1.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柒佰柒拾元整(7727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占威

电话:8273727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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